《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2025-04-08 12:35:00 作者:

《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2月31日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3月25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4月8日,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肇庆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工作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努力打造整洁、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助力“百千万工程”。与此同时,肇庆市作为农业大市,养殖业和种植业发达,农业生产废弃物逐年增加,但农业发展速度与污染治理进度不匹配,存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高、农业生产方式粗放、化肥农药使用不够规范、绿色生态养殖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给农村水环境带来了严重挑战,制约了肇庆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立法,补齐农业水污染防治的短板弱项,促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利用和综合治理,推进肇庆市农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经市委同意,及时将《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列入了2024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并予以着力推动。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全面总结近年来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的经验和做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科学构建长效机制予以解决;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通过多次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立法协商会、线上+线下等方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人大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养殖户代表、村(居)干部及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例还首次以立法协商的形式就法规草案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真正做到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条例不设章节,共23条。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分区管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种植业林业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新闻加点料:

读懂《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健全防治工作体系。一是条例第二条对农业水污染防治进行了界定,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农业水污染防治应遵循的原则,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水环境保护和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目标。二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农户参与的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农业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构建系统全面的防治工作体系。

(二)坚持科学防治,推进精准治理。一是明确分区管控。条例第八条对畜禽、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畜禽禁养区,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管控措施,规定了禁养区的退出补偿机制,依法保护养殖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细化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的污染防治规定。条例第九条细化了上位法关于规模以下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创设了畜禽养殖记录制度。第十条规定了绿色生态防治模式,助推肇庆市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三是规范水产养殖活动。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水产养殖者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规范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的要求。为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第十二条创设了水产养殖投入品白名单制度,并对使用农药清塘和在江河、湖区等特别管制水域进行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等造成水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四是重点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围绕加强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绿色养殖模式、提倡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殖场所租赁关系和养殖集中连片区域的综合整治等方面作出规定,推进精准治理、科学防控。

(三)发展生态农业,助推农业绿色转型。一是推广规模化养殖和绿色智慧养殖模式。条例第十五条总结肇庆市近三年开展的鱼塘标准化改造工作的优秀经验,将高要区探索数字赋能养殖罗氏沼虾,打造全产业链体系建设等优秀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文。二是促进农业污染源头减量。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等内容。三是促进生态林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树木;开展植树造林、育林、采伐林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循农业种植的环保规范,促进生态林业的发展。四是设立激励机制。条例第二十条对鼓励支持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态养殖等内容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作用,推动肇庆市农业发展绿色生态转型。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工作机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政府及其部门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沟通协作等内容作出规定,建立污染物溯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机制,促进形成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提升治理成效。基于上位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和处罚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且条例着重从正面引导的方式,实现有效治理的立法目的,所以条例没有新设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会议对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立法的重要意义;二是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执法监督;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文|记者 杨再睿 通讯员 任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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